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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

米粒6个月前 (10-26)普法百科460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的观点吧。

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

 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因为他人的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一般是按照夫妻个人财产对待处理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样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之前离婚的话,就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既然是在结婚之前就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因为赠与还是什么原因,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结婚之后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既然不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在结婚之后因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除非是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否则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因此,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分。看受赠与的财产究竟是在那一阶段取得的。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四、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现金、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房产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的时候,考虑到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割方法往往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对于现金、存款的分割,一般是由离婚夫妻一方得一半。但对于股权、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在分割方法上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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