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回娘家不归,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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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时,大多不会想到离婚,但你可知道,有时候想要离婚,也并不会太容易。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法院对于每个离婚案件审慎处理的初衷都希望夫妻双方能重归于好。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大家又能从中学到什么呢?
女方回娘家不归,男方起诉离婚
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
男方与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男方、女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各自偿还;
3.婚后育有一子(1989年出生)归女方扶持;
4.女方承担诉讼费。
男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4年4月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因子女问题,二人于2004年7月复婚。
复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3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家庭纠纷,争吵后女方回娘家不归,后男方去娘家找女方多次,女方均不在其娘家,至今女方杳无音讯。
男方与女方分开8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归各自所有。
由于男方体弱多病,儿子至今未婚,故男方要求儿子由女方扶持,请求法院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女方代表辩称:我姐姐不能过来,我代表我姐姐陈述,同意男方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89年出生),2004年4月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因子女问题,二人于2004年7月复婚。
法院认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法院对于每个离婚案件审慎处理的初衷都希望夫妻双方能重归于好,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
鉴于本案女方未出庭,法院无法查明其对于离婚的真实意愿。又因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几十年之久,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院应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
希望双方从今以后能珍惜婚姻,和睦生活,相互理解关心、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男方与女方离婚。
二、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男方负担300元。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在这段婚姻中,男女都是50多岁的老夫妻了,他们又因为什么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又是为什么回娘家之后不归呢?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最后只让自己妹妹来表态,从这点多少也能看出,女方怎么不愿意再见男方。
婚姻不是儿戏,彼此多忍让、多信任,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这才是解决夫妻关系的根本之道。
可是,道理是这样,真正在婚姻生活中,在一次次的磨合下,如何才能始终保持自己的理性与包容呢?
所以,对于婚姻的维系,更精准的还是对自己修养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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