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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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债务人应该拿出什么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呢?法院又如何认定这些证据;
除此之外,要求继承人还款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要在继承人的继承财产份额之内要求还款,如果借款人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那么此债务关系将随着借款人的去世而消失。
原告:刘某1,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管路配件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鑫,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成芳,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刘某3,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原告刘某1与被告徐某、刘某2、刘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鑫、被告徐某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成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刘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诉称:
一、请求三名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年利率6%计算);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1与刘宝林(已去世)是亲兄妹,刘宝林于2017年9月4日向刘某1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有钱就还借款,随后原告刘某1通过其爱人国瑞新的银行账户向刘宝林转账5万元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刘宝林于2018年9月28日去世,徐某继承了刘宝林所有的不动产,但对5万元借款仍然只字不提,也拒绝偿还,原告多次向刘宝林的继承人,配偶徐某,长子刘某2,长子刘某3索要欠款均未果,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刘宝林在银行是收到过徐某的款项,但他们的款项没有特殊约定。刘宝林现已去世两年了,对5万元这个事实没有办法核对确认。现在仅凭汇款单据没有其他附加材料,不能足以证明这个款项是借款关系。
刘某2、刘某3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书面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刘某1与被继承人刘宝林系亲兄妹关系。刘某1在刘宝林生前因承揽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时曾口头承诺帮助筹措5万元钱,用以帮助刘宝林工人开支需要。后因亲属关系未签订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另查明,刘某1与国瑞新系夫妻关系。国瑞新于2017年9月4日在农业银行向刘宝林账号×××内汇款5万元。
2018年9月28日刘宝林意外去世,相应借款至今未偿还。
另刘宝林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徐某、子女刘某2和刘某3。庭审中,徐某委托代理人未提及刘宝林留有遗嘱处分自己的权利。且原刘宝林名下坐落于吉林市××区,建筑面积54.23平方米房屋已由徐某所有。
另刘宝林因养老待遇终止一次性结算已获得抚恤金等共计41789.61元。该款已由家属申办并支取。
另至结案时,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均无相应补强证据证实借款不存在或部分予以偿还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应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在案件审理中自愿撤回借款利息损失的相应诉讼请求,经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体恤亲属关系,应予鼓励和准许。
上述事实有农行转款凭证、房屋信息、提取结算单、证人证言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存卷备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相应财产权利的同时,理应对相应应予继承债务合并进行清偿。现作为亲属虽未出具借条,但相应银行转帐客观真实,但至结案时止未有反驳证据予以补强,依法应负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刘某2、刘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徐某、刘某2、刘某3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大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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