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以身相许,钱还用还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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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相许”这个词经常出现在影视剧或小说中,多讲的是女子为报恩以身相许共结良缘的故事。
那么,现实生活中如果因为没钱还债嫁给债权人,钱还用还吗?
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已婚的赵某(女)偶然认识了李某(男),李某比赵某大10岁,但是家底丰厚,两人交往逐渐频繁。
2018年5月,赵某在李某面前透露,自己生意最近不好,资金困难,经常有债主找上家门。
李某由于对赵某颇有好感,不忍心看李某受此困扰,于是陆陆续续转给李某共60000元,赵某同时出具了一张欠条。
由于两人交往日渐密切,赵某对其丈夫越来越冷淡,并提出离婚,双方于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之后,赵某与李某更加频繁的交往。2018年8月,因赵某外债较多,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赵某共50500元,赵某均用于偿还自身借款。
赵某看李某对自己颇为大方,而欠李某的钱也不知道怎么还,于是表示愿意以身相许。
2018年12月,两人如愿结婚。结婚后李某多次转账给赵某,共40000元。情人节当天,李某为表示心意,将赵某之前60000元的欠条还给了赵某。
然而,结婚仅一个月,赵某与李某分居,并且以死相逼要求离婚,甚至起诉到法院。
李某表示,离婚可以,但是赵某欺骗了自己,应当将转给她的钱全部还回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赵某应当偿还借款60000元及不当得利50500元。
律师说法
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判决是否离婚的考量主要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我国《婚姻法》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在本案中,赵某离婚后没多久就迅速与李某结婚,并且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的时间,而且赵某主观上并无共同生活的意愿,甚至以死相逼李某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已经破裂,所以判决双方离婚。
李某已经将欠条还给了赵某,赵某为何还要还钱
本案中,赵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为表达自己的信息,将60000元的欠条还给了赵某,这个行为可视为赠与。
李某系对赵某的信任,以及怀着缔结美好家庭的目的自愿返还的欠条,因此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实现婚姻幸福。
而婚后一个月赵某即提出离婚,显然违背了李某返还欠条的初衷。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赵某应当返还这60000元借款。
李某自愿转账的50500元,为何也要返还
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李某向赵某转账的50500元,系其婚前财产,且赵某用这笔钱偿还的是自己的婚前债务,在没有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赵某从李某处获得利益并不当然的具有合法依据,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赵某理应返还。
对于婚后转账的40000元的认定
这笔款项属于婚后支付,由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这笔钱应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以及情感方面的赠与行为,所以法院未予支持。
所以啊,俗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想为了不还钱而以身相许,也要好好考虑下了,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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