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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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
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债权,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但只要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不构成有效异议,不能排除执行。
当该债权为非金钱债权,比如不动产过户登记请求权时,如何处理?法院显然不能通知该他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即将不动产直接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法院可以冻结该债权,拍卖该债权,拍卖成功后,通知该他人为竞买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该他人不履行的,竞买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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