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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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就其财产性权益而言,它能进行转让,买卖和继承。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网友咨询:
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合法吗?
律师解答:
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因此,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应是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制定或者修改形成的。如果是在股东死亡后继承事实发生时,再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继承人继承的决议是无效的。
律师补充:
股东死亡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未对继受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的资格作出限制性的特别规定,其合法继承人依法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是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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