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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米粒6个月前 (10-29)普法百科98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的观点吧。

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那么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做哪些工作呢?是否能影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结果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

第一、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工作、

1、会见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设置障碍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

2、阅卷。《办法》已明确规定,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有阅卷权,******已经设置了律师阅卷室,辩护律师应及时到******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复核阶段,承办法官经常会就相关事实问题向下级法院甚至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律师应与法官积极沟通,及时对其中较为重要的材料进行查阅。

3、参与刑民调解工作。不核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官亲自或通过下级法院居中进行刑民调解,被告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甚或被害方不再有强烈的反应、情绪,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4、提交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立案庭。

5、特殊情况。死刑复核律师在被告人未执行死刑前,不能轻言放弃,如认为事实、证据存在问题或被告人曾提供检举线索等,即使已核准死刑,律师仍应当保持适当关注,与法官和被告人亲属保持一定沟通争取临刑中止执行。

第二、死刑复核常用辩护思路

1、事实、证据存在问题

事实、证据是死刑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死刑复核法官审查案件最为重视的部分。律师应当重点寻找一、二审证据体系中的缺陷和突破点,以点带面,突破已有的认定被告人犯罪并应当判处死刑的证据体系。比如以下几个案例:

(1) 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如被告人刘某抢劫案,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但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矛盾,刘某父亲关于刘某出生日期的证言亦存在前后矛盾。后该案因证实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未核准死刑。

(2) 共同犯罪中死刑被告人作用认定。如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案,赵某某与同案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各自出资情况不明,后该案因证实赵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的客观性证据不足,未核准死刑。

(3) 侦查机关工作存在漏洞。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而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侦控机关仍经常会以普通案件的标准建立证据体系,这里就存在很大空间。如被告人尹某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尸体右脚西北侧地面有少量血凝块(被雨水冲刷);血凝块地面有不规则石头两块,上粘附有血迹和毛发(已提取)。但公安机关没有对以上物证、痕迹进行鉴定。根据尹某供述,被害人抓伤了其胸部和手部。尹某的体表相片也证明其胸部和手上有伤。但公安机关没有对尸体指甲缝里的残留物进行过提取、检验或鉴定。尹某供述作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裤子上有血,就将自己作案时所穿衣裤洗了。其父也证明案发第二天,见尹某的衣服凉在屋檐,帮着收了。但公安机关没有对衣裤进行了提取和对可能残留的血痕进行检验或鉴定。虽然该案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后因没有依法及时提取和鉴定相关物证和痕迹,未核准死刑。

(4) DNA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被称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在死刑案件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很多案件即使被告人不认罪,只要有DNA鉴定作为直接证据,就一样成为铁案。但事实上,DNA鉴定作为专业人士根据科学方法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并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判断。且不论其中的概率性问题,有的案件中甚至存在工作失误。如刘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作为定案依据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的检验经过、数据表及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将女死者的基因座标识为XY(男性基因)、将关键检材的标记序号记载错误、委托送检日期在出具鉴定日期之后等,在复核阶段虽经补正,但无法合理解释上述错误,而未予核准。

(5)被告人检举。对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辩护律师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与复核法官保持沟通,询问进展。另外还要仔细询问当事人是否在一、二审期间也提出过检举线索,是否得到过回应。如林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期间,林某某检举多起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二审法院未转公安机关查证落实就作出维持死刑裁定,后复核期间因此未核准死刑。

2、政策、量刑方面存在有利因素

死刑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如前所述,做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素养,还要有一定的刑事政策水平,要注意关注与死刑相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案例的收集。死刑复核不核准案例越来越多的集中在政策把握和量刑考虑上,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仅简单举例说明律师在其中应考虑的因素和对策:

(1)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的特殊考量。如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案,张某素以务农为生,系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在犯罪中处于受指使、被雇佣的地位。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有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未核准死刑。运输毒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仅以运输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辩护律师应当熟悉掌握毒品犯罪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刑事政策,对于出于赚取少量运费的动机而受指使、被雇佣运输毒品的,从适用刑罚上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区别的角度加以辩护。

(2) 因酌定因素符合刑事政策从轻处罚,未核准死刑。如被告人宁某某故意杀人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刘某某、万某某先后与被告人宁某某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宁某某潜逃后回家,系其父亲报案而被抓获,近亲属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应予考虑。由于死刑案件特殊的政策性因素,律师在辩护中不仅应注意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同样不可忽视。比较常见的情节包括: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民间矛盾引发、亲属间犯罪等等,往往决定生死的是其他刑事案件并不被重视的量刑情节。也如前所述,在这类案件中,律师应特别注意民事赔偿和被害方谅解在辩护中的作用,应当把握时机与被告方家属沟通,讲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与复核法官积极联系,提供支持,要积极配合法官做被害方工作。

死刑复核程序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道保障,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提高死刑复核的办案质量、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对于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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