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补偿协议”后,还能再申请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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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常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伤势严重的劳动者,为了尽快的得到赔偿款以便康复治疗,不得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
网友咨询:
签了“工伤补偿协议”后,还能再申请工伤认定吗?
律师解答:
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工伤补偿协议”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包括职业病待遇在内的工伤争议,劳动者作为赔偿权利人为尽快得到赔偿,签订协议成为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但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应系劳动者已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明知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赔偿款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应支付数目,且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对此不知情,劳动者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即将已支付的款项予以扣除。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常常在判断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时,会根据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对工伤状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充分知情,在签订协议之前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是否进行了鉴定、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标准,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对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具有判断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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