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赔偿获,法院支持!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赔偿获,法院支持!的观点吧。
孙某驾驶普通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22年10月底,张某、孙某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张某在签署上述调解协议时,尚未对自己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导致其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签署约定仅从保险公司获赔19.9万元的协议。在后来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情况下,上述约定致使孙某、张某之间的利益“显着”失衡,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为保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不予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认定标准较为容易判断,而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则要求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2.受损害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3.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着”失衡。本案中,张某虽没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但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因其系缺乏相应判断能力的非专业人员,无法判断自己“脾切除”的伤情情况,为此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在此后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情况下,案涉调解协议的约定致使受害人、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显着”失衡。该情形已符合上述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法院遂判决部分撤销案涉调解协议,并判令孙某赔偿张某损失。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尽快得到赔偿签署调解协议无可厚非,但在协议签订前,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从业者、司法鉴定人员或查询相关资料等**,提前预估自己的合理损失,以免随意签署协议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赔偿获,法院支持!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