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遭遇“挂羊头卖狗肉”,这是什么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劳动用工遭遇“挂羊头卖狗肉”,这是什么梗?的观点吧。
实践中,是不是经常会出现你以为上班的公司是A公司,可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B公司,然而实际上对你进行管理和给你发工资的也是A公司,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律师回答: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之间混同用工情形,一般会出现这种情况多是因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都隶属同一个集团。
小美应聘了A公司的法务工作,在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显示的公司名称却是B公司,而小美实际工作的地点却是B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后来小美在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该仲裁委驳回了小美的请求。
小美不服起诉至法院,A、B公司辩称:小美是和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B公司安排小美去A公司工作,小美的工资也是B公司进行支付,A公司也只是代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并且已告知了小美。
小美对A、B公司的辩称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了经A公司盖章的工作证、多份授权委托书,而这些工作证、授权委托书明确显示小美工作单位是A公司。虽然A公司进行了辩解,但是却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小美是其他公司的员工。
最终法院也是酌情支持了小美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对于其他诉请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小美作为法务,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B公司,而非A公司,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小美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没有禁止案例中提到的用工方式,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小美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诉请。
B公司在诉讼中所称,安排小美去A公司工作,并且工资支付给A公司后,再由A公司代发和代缴社保,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同时,A公司多次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小美是A公司的员工。A公司、B公司因为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彼此混同用工的情形造成了作为劳动者的小美对用人单位认定的混乱,对于该问题,A公司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A公司、B公司均应对小美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都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很容易判定。但是对于在劳动关系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该如何确定呢?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与实际工作单位的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工作证等重要证据,以便维权时可以顺利证明自己与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
通过上述案例,虽然有人会认为对小美进行实际用工的是A公司,考情管理、工资发放也是A公司,故B公司与小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但是我们依然认为,在关联企业混合用工情况下,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完全一致的,该劳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仅凭工作地点及发放工资的形式主体来认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故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用人单位的两个标准。
在用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哪个才是判断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的首要标准,的确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两个单位并无关联关系,签约单位与劳动者签约后而未实际用工的,那么所签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未曾履行的状态。在签约公司未安排的情况下,签约单位虽未作出解除处理,但不影响劳动者在该劳动合同期间主动去别的单位提供劳动。此种情形,实际用工与否对于判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对于劳动用工遭遇“挂羊头卖狗肉”,这是什么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