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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款的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米粒6个月前 (11-01)普法百科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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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款的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今天小编遇到了一个非常懊恼的当事人。明明没有借钱,也没有用钱,却变成了法律上的债务人,一切都要从一次借名贷款说起。

王某为获取高额借款与马某约定,使用马某的个人信息在网贷平台上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账后,由马某从借款中提取相应的利差后再转账给王某,借款到期后由王某按将本息转账给马某,由马某最终偿还。

出于赚取利差的需要以及对王某的信任,马某与刘某通过网贷平台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依约扣除利差后将借款交付王某。借款交付不久,王某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现借款到期,刘某将马某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签订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借款款项用途及实际使用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均不影响借贷合同主体的认定。

律师说:本案中,马某并未实际使用借款,通过借款到账后的转账记录即可看出。按照通俗观点,作为实际借款人王某,应对借款本息返还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马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通俗的说,谁在合同的甲乙方栏签字,谁就受到合同约束,就应该对合同承担责任。合同性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一条重要的原则,贯彻合同法始终。其目的在于约束合同主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各方的合同权利能够有效落实。本案中,借款协议由马某与刘某签订,借款由刘某支付至马某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刘某与马某双方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马某与王某之间因前述借款借款产生的纠纷,是一个独立的欠款纠纷,与涉案借款纠纷彼此独立,王某是否向马某还款不影响刘某作为债权人主张其债权。故,借款款项用途及实际使用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均不影响借贷合同主体的认定。

律师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民个人账户信息十分重要,不可随意借与他人使用,更不可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纠纷漩涡中无法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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