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没有录音录像就一定无效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代书遗嘱,没有录音录像就一定无效吗?的观点吧。
很多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往往因为自身的原因而选择代书遗嘱。而我国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具有严格的要求。那么,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一定无效吗?我们先看下面一个案例。
案例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1958年1月12日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李甲、次子李乙。李某于2005年去世,张某于2019年去世,李某父母已于李某过世前去世。李乙提供律师见证书一份,内含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记载:“立遗嘱人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李甲,次子李乙。立遗嘱人丈夫李某于2005年9月去世。立遗嘱人现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立遗嘱人因年事已高,为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纪某、张某律师为见证人,由张某律师代书遗嘱……三、本遗嘱一式二份,立遗嘱人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立遗嘱人:张某;代书人:张某;见证人:纪某;立遗嘱地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立遗嘱时间:2016年10月26日。”该遗嘱上张某的签字为张某律师代签,张某按手印。遗嘱见证过程未录音录像,也没有律师的谈话笔录。
经庭审和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财产依据遗嘱内容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
结合本案来看,代书遗嘱形式有瑕疵并不必然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第一,立遗嘱人自愿找到了北京某律所,清楚表达了其想要订立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律师通过和立遗嘱人的对话后,发现立遗嘱人思维清晰,语言交流顺畅,因此律师接受了其委托。
第二,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本案中,虽然代书遗嘱并没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字,但是现有证据证实,立遗嘱人的文化程度低,不会写字。而在知晓代书遗嘱的内容后,立遗嘱人仍进行捺印,体现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代书遗嘱进行了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但是其立法目的是想通过形式要件来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法律意识认知水平较低,对于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法院一般会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遵循两点,其一,需要充分考量立遗嘱人的主体能力。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必须意识清醒,具有足够判断认知能力。三是所立遗嘱完全自愿,不受第三者干预强迫。其二,如果代书遗嘱形式存在瑕疵,考虑寻找其他证据进行补正。因为遗嘱本身属于书证,有瑕疵的遗嘱只是证明程度较弱,经其他证据补证后,如仍能证明其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仍可以判决代书遗嘱有效。正如本案中没有签字只有捺印的代书遗嘱,经法院对证人核实后认定有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存在利害关系,代书遗嘱非立遗嘱人本人签字、缺少年月日或内容签名涂改等大问题,一般法院会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对于代书遗嘱,没有录音录像就一定无效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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