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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好房子给孩子,以后可以要回来吗?

米粒5个月前 (11-03)普法百科589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离婚协议中约好房子给孩子,以后可以要回来吗?的观点吧。

离婚协议中约好房子给孩子,以后可以要回来吗?

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给孩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对于房子归属又后悔的,可以撤销吗?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简介

1991年,纪某(男)与杨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同年生育一女纪某A。

2003年,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尚有贷款未清偿,且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07年10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男方可以长期居住使用。

2014年7月,纪某将上述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

后纪某A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亦表示接受赠与,因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但因诉争房屋尚有购房贷款及抵押贷款未还清,且已设立抵押权,暂不具备房产过户条件,故二被告应在符合房产过户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故判决:

一、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纪某A所有;

二、被告纪某、杨某,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纪某A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婚姻案件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夫妻间人身关系的解除导致财产的处分,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正好相反,认为离婚协议是自然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当然适用于赠与合同。房屋未过户,可以行使《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律师观点

我更赞同这个观点: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不是简单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离婚协议不仅解决财产问题,更主要的是解除人身关系。其所强调的是夫妻在离婚这个特定的时间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约定。只不过双方在处分财产时还考虑到其他因素诸如孩子成长、父母的愧疚之情等,将财产留给了孩子。

这样带有人身关系性质财产的流转,不能直接等同于《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赠与。退一步讲,即使是赠与,也是带有强烈的道德性质,不可随意撤销。

第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念及子女的利益,双方也会作出一定的妥协。此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必会违背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往往会侵犯到孩子的既得利益。

因此,夫妻在对待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必要时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莫要赌气,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好房子给孩子,以后可以要回来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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