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的那些坑,如何写婚内财产协议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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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或是因为两人对财产方面达成共识,或者一方出现了问题用财产来解决,也可能是双方对孩子或者未来做了规划,还有两人其实已经感情破裂但是因为孩子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不想离婚等等。
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房屋归一方所有,但由于贷款尚未清偿完毕,未办理过户,离婚时候房屋该怎么分割呢?
案情简介: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唐某乙。原告唐某是唐某甲与前妻婚生女,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201x年x月x日,唐某甲与被告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为了不给孩子带来心灵伤害,双方决定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将A和B房子归李某某拥有,C和D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
儿子唐某乙抚养权归李某某,唐某甲支付生活费5000元。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且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现唐某起诉要求继承其父遗产,后经法院鉴定,《分居协议书》上唐某甲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A房屋,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李某某拥有,但直至唐某甲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认为:《分居协议书》系夫妻作出的内部约定,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唐某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A房屋因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房屋权属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
律师观点:
其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到底优先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约束夫妻双方,还是优先适用《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之规定。
我认为,先适用《婚姻法》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婚姻关系中产生的,也是基于婚内的协议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问题。因此,由《婚姻法》来调整更为合适。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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