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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公司协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改为现金补偿是否合法?

米粒4个月前 (11-03)普法百科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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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公司协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改为现金补偿是否合法?

【事件回顾】

张先生(化名)自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XX保洁服务中心处工作,工作期间张先生被派遣至XX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入职后不久,为了每月多“挣”点钱,张先生与单位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书,内容大致为:张先生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单位每月需支付张先生500元的补偿金。当时的张先生认为社保没啥用,不如多挣点钱实在。

2018年12月,张先生从XX保洁服务中心离职,但却因社保问题与单位产生矛盾,由于了解到社保的重要性,张先生希望单位可以为自己补缴社保,但却遭到单位领导拒绝。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自己补偿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的行为是否有效?(二)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虽然被告称原告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以工资的形式补贴发放给了原告,但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协议书》中虽约定工资以补贴的形式折现社会保险费给原告,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大部分资金将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该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根据法释(2020)2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关于该损失的计算依据,按照XX市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交费汇总单》及《回函》认定数额60067.34元(单位应缴纳35284元+利息24783.34元)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006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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