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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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5月,田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10月,田某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田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地位、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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