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名义所有人有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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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要有2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车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名义所有人虽不能直接支配使用该车辆,但对该车辆仍拥有所有权,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因此应当与实际侵权人共同对交通事故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名义所有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车辆出售给实际侵权人,名义所有人已经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营受益者,且并非民事侵权行为人,而实际侵权人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该车,并从车辆运营中获利,且交通事故由其交通违章行为所致,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车辆运营中的风险,故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名义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观点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关于**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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