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是否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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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网友咨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是否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律师解答: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的应有部分,即合伙人在合伙财产的所持份额,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份份额。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不包括转让合伙份额的合伙人所不知道的实际出资人与隐名合伙人。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存在诸多实际出资人或隐名合伙人。如果转让合伙份额的合伙人不知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或者即使知道,但不为自己和其他合伙人认可为合伙人的,则仅须显名合伙人同意即可。
律师补充:
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既可以是全部份额,也可以是部分份额。除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是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确定的。也就是说,关于合伙人在合伙中的份额,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而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依平均原则。对于以劳务和信用出资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则采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合伙人平均出资额而定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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