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很多人不得不面临的选择,如何让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是很多父母离婚时最关心的,我曾经接受过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在离婚的时候把两个人共有的财产给孩子法律上能不能行得通,以后还能不能反悔?今天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个典型的案例。
王丽和李明的婚姻终究还是没有熬过七年之痒,当李明向王丽提出离婚的时候,王丽坚决不同意,王丽承认跟李明早已没有感情,她坚持多年唯一的理由也是孩子。她认为自己收入低,离婚后孩子的生活水平肯定会降低,如果李明将来结婚生子,也会影响李明对孩子的付出。
无奈李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明为了早日离婚,答应王丽双方共有的房子剩余银行贷款由李明继续偿还,房子所有权在贷款还清后归孩子所有。
平静的生活刚刚过了一年,王丽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李明马上再婚要买新房,手头紧张就又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李明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产权还没有变更到孩子名下,实际尚未赠与给孩子,所以不再同意将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孩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一张传票犹如晴天霹雳扰乱了王丽的生活,王丽无奈向律师求助,在律师积极努力下,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双方离婚时同意把房子赠与孩子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所以双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孩子与双方离婚、孩子抚养等方面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离婚协议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离婚这一目的。既然已经离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部分条款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等有位诚信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另外房屋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既然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的房产形成合意,共同表示赠与孩子,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为赠与行为经过双方作出,一方不能依据合同法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