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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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则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那么,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网友咨询:
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律师解答: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这两类个体,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不能认定有相应的重大行为决策能力,因此不适合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如果是过失犯罪,仍然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如果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超过五年的,则不能担任。
第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这里所使用的词是“组织”,既不是社会组织也不是慈善组织,因此它既包括了非营利性的组织,也包括了营利性的组织。也就是说,如果是一个人在被吊销证书的机构里面曾经担任了负责人,自被吊销之日起到现在还没有超过五年的,就不能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如果一个人来担任负责人的话,那么他应该要承担直接责任。一般而言,出现被吊销登记证书的情况,都是因为这个组织曾经受过行政处罚,且社会危害以及故意的程度比较高。因此,在此类组织担任过负责人的人,不宜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很多社会组织都有实践体验,一些对组织很有贡献,很有爱心的社会贤达,由于受到所在机构的限制,也不能够来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律师补充: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组织形式;
(3)宗旨和活动范围;
(4)财产来源及构成;
(5)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6)内部监督机制;
(7)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8)项目管理制度;
(9)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 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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