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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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网友咨询: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对于公司决议的效力瑕疵问题,现行法中存在“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的三种划分。
“决议无效”是指因为公司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产生重大瑕疵,该瑕疵足以触发法律规定对于决议内容的全部否定,因此产生决议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决议可撤销”是指公司的决议程序存在轻微瑕疵,或内容因违反章程而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造成决议的无效,而法律仅赋予股东申请撤销的救济权利。“决议不成立”是指公司决议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导致决议本身不存在或不具备成立条件,因而产生等同于“未作出决议”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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