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开公司,有债务需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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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夫妻共同开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多夫妻也存在着将夫妻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公司发展相对顺利,一般不会存在太多争议,但当公司产生债务无法及时偿还时,夫妻二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案例情况:
A公司的股东为甲和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借用资质贷款协议书》,约定以B公司名义向工行借款2000万元,由A公司实际使用,A公司应按照B公司与工行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将借款本息汇至B公司贷款账户以清偿借款,B公司收到A公司汇款后应及时向工行还款;如因双方未按期归还借款造成损失,责任由逾期方承担。
B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了贷款,并依约转给了A公司,后A公司未完全履行债务。B公司要求A公司立即偿还借款800万元以及违约金,同时甲、乙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作为A公司唯一的两名股东,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股东,故甲乙具备作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责任主体。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的经营场所是股东甲的名下的个人房产;并且,从本案贷款行为发生起,A公司账户与股东甲的账户之间出现多次转款,A公司和股东甲亦均向出借人B公司多次还款。由此可见,甲公司违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原则,故可以证实A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甲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同。
综上,结合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条件,A公司的实际控制股东甲,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并最终严重损害了本案债权人B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尚欠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作为A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与甲各持A公司50%的股权,二者又为夫妻关系,审理认定甲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判决乙对此亦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在夫妻型公司经营过程中,不要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在夫妻型公司涉及诸如非法经营罪、逃税罪等刑事犯罪的,如果公司在治理上存在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等情形,不应视为单位犯罪,应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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