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法院会执行配偶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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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问:在实务中,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由夫妻一方签署,公司股东是夫妻一人的姓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夫妻一人名义注册等原因进而导致夫妻一方成为债务人的情形非常普遍,而出现纠纷后,往往会出现债务人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全部都在配偶名下的情况,债权人也往往会绞尽脑汁把债务人的配偶也拉进来一并还债,问题是,法院会支持吗?
一、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因为签署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的往往是夫或妻一人,因此,发生纠纷时大多数债权人只起诉了配偶一方,在执行程序中,因为执行不到财产,债权人开始寻求追加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但是,此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从 2017年 2 月2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就不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了,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执复39号执行裁定来看,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新疆伊力特公司申请追加债务人前妻蒋XX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执行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其运行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规定可以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以蒋XX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蒋XX为被执行人,所依据的理由及法律规定不属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蒋XX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这也代表了目前主流的司法裁判倾向。
二、如果执行程序中无法追加,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法院不同意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不代表着法院不会执行在配偶名下的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中,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法院可以对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因为,配偶并非判决书载明的债务承担者,财产的共有情况也处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因此,部分法院也可能会不配合去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这个时候,就需要好好跟法院沟通了,如果沟通不下来,那么债权人需要可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如果法院配合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那么,配偶也可以申请进行析产。如果双方都不主动做析产的动作,《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以及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形,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直接适用第一款,法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进行处置。如执行人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但最终目的还是析产,上面提到的都是围绕执行标的处置做的文章。
另外一种处理思路是,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认为配偶也应该是共同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可以主动推进进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诉讼,那就不仅仅是围绕执行标的做文章,而是直接将配偶也推到债务人的位置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三种形态: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2、虽未经另一方签名或事后追认,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虽不属于以上两种形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是指直接举债的夫妻一方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承担债务后,债权人起诉未直接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要求确认未举债的配偶对举债方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的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并非在案由规定中列明的案由,但是目前,随着该类案件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将此类纠纷的案由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要判决配偶共同承担债务,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完成,只能另行起诉。如果最终胜诉,则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也当然属于被执行的范畴。
三、总结
不管采用何种路径,事后救济都不如未雨绸缪,析产也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也罢,没个一年半载也搞不定,而前期多点准备,比如,债权人前期都是比较强势的,借款借款协议或者担保协议让其配偶也签字,那么,整个案件就顺畅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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