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租,房东要求支付未来的房租,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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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问:租客租房东的房子,双方签署了《租房合同》,合同里写了,如果租客中途擅自退租,需要把剩余租期的房租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房东,这种霸王条款法院会支持吗?
一、案件背景
2017年6月5日,雷富公司(出租方,甲方)与燕煌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盛邦国际大厦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盛邦国际大厦1幢2502室。
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301.7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甲方应于2017年6月15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装修免租期为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租赁合同》约定:
1、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55,063.90元。
2、房屋租赁保证金为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三个月租金和三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和,即人民币190,536.18元。
3、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生效后乙方中途退租而被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没收乙方所付的全部租赁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相当于本合同剩余租期内乙方应付的全部该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之和。
4、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索取乙方在本合同第5.2款规定的免租期(如有)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
合同签署后,燕煌公司擅自退租,雷富公司向法院起诉,其中一项诉求为:判令燕煌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81,072.36元,该违约金相当于本合同剩余租期内乙方应付的全部该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之和。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雷富房产与燕煌公司签订的《盛邦国际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燕煌公司在未与雷富房产交接房屋即擅自搬离,现雷富房产认可于2018年10月12日收回房屋,本院予以确认。
燕煌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雷富房产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电费,未按期支付的,亦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合同解除的原因系燕煌公司未经雷富房产同意,擅自中途退租,故雷富房产要求没收燕煌公司已付保证金、并支付装修免租期内的租金及相当于六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判令燕煌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81,072.36元。
三、案件总结
该案中,月租金仅为5万多元,一年租金不过60万元,可最后承租方却因为擅自退租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381,072.36元,看上去确实对承租方非常不公平,但是也确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此,提醒各位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候,一定要注意违约条款的具体规定,不要随意的就签署,最后进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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