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去的彩礼,如果解除婚约,还能再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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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彩礼给付方提出解除婚约的,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原告陈某(1983年1月出生)与被告陆某(1995年9月出生)于2017年3月12日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8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至被告处赠送被告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四件首饰(价值10199元)。2017年6月起,原告无故提出解除婚约。2017年7月20日,在原告与被告父母协商后,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万元。同年7月27日,原告提起返还婚约财产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某返还彩礼2万元、四件首饰、酒水费8000元、喜糖费2100元、礼品费1500元、衣服费用3500元。被告认为解除婚约由原告提出,按照农村风俗,被告不应再作返还,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另要求原告赔偿其少女青春损失费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赠与被告的现金及首饰,均是原、被告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性质为彩礼。现原、被告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受的彩礼,合情合法,故予以支持。对于彩礼中的四件首饰,被告应全部予以返还。
考虑到纳彩的风俗习惯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彩礼中的现金不必全额返还。可根据当地诉风俗、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返还,由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酒水费8000元、喜糖费2100元、礼品费1500元、衣服费用3500元等费用不属于彩礼,原告也未对此提交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 赔偿青春损失费4万元之主张,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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