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离婚往往以感情破裂为判决条件,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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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规定有明确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 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五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五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如果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而两地生活,不能以此来断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分居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虽然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因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事实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据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法院可以依照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重点考虑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已下落的。
(1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批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与此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调解和好,不予离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又不肯谅解,离婚态度坚决,可据此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在经济方面经常产生纠纷的,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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