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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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多次盗窃”具有如下特征:
“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窃取的财物价值都没有达到普通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这是“多次盗窃”的重要特征。
“多次盗窃”在盗窃罪评价顺序中属于兜底类型。
主观上的“次”是通过客观上的“次”表现出来的,孤立地考察主观上“一个犯意”还是“多个犯意”是不会得出结论的。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地在同一地点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就成立“一次”盗窃行为。这里的“同一地点”强调的是物理上相对独立的空间,如果在同一个小区内的不同居民楼分别实施盗窃,就不能认为是在同一地点——在一个或同一个犯意下,连续在一个居民生活小区如此大范围里大肆盗窃三处以上,如果还被当做一次盗窃的话,那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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