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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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统一的认定标准是《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体上分为两种形式:夫妻有共同借款意思、夫妻一方借款但是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共同的借款意思,是指借钱这个行为本身,夫妻双方都知道并且都愿意承担这笔债务,比如最明显的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钱后被债权人套话表示自己愿意追认这笔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但是实际用于家庭生活,是指整个借款、催债的过程中只有夫妻一方被债权人催债,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直接沟通过,另一方从来没有表示过自己知道这笔债务并且愿意偿还这笔债务,但是,实际上这笔钱款用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中,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谁举证?
《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对于上文中的第二种情形——一方借款但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夫妻一方,则主要证明自己有收入,不需要对方的借款,从而摆脱债务责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当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开销存在较大差异。
三、两种特殊情况
1. 本身夫妻就在分居、离婚诉讼中,对方恶意制造债务导致债权人起诉的。莫名被诉一方,可以主张债务发生期间夫妻感情严重不合,在分居甚至诉讼,就此可以提供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居住场所情况、家庭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的居住状态。
由此如果能认定双方不可能就这笔债务分享举债利益、分配经营投资所得的,则可以合理认为债务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共同债务。
2. 父母的出资。在判断购房等父母出资转账性质时,应着重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借款。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怎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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