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持有的个人股权,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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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六零发布公告称,董事长周鸿祎因与妻子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约6.25%股份(4.47亿股)转让至妻子名下。
以三六零当日收盘价20.08元/股计,此次分割的股份市值达到近90亿元。这一事件,因“天价离婚”进入大众视野,因被质疑“离婚式减持”引发公众热议。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尚且如此艰难,关于一方婚前持有的个人股权,离婚时又该如何用法律规定从中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股权上,可以做如下分析:
什么是孳息?
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与《民法典》规定不同的是,这一司法解释对孳息采用的是限缩性解释。
民法观点中,认为果实是果树自然产生的天然孳息,依附原物属于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果树若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于婚后长出果实,则会因“夫妻共同管理、经营性收益”被认定为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不可分割的孳息。
就股权来说,股东因在婚前持有股权,在婚后按期得到的固定分红属于法定孳息,在离婚时可以不被分割,是确定无疑的。
什么是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因素造成的。
比如,房屋因市场单价的浮动而价值上涨,股权因股市浮动而升值(5元/股→6元/股)。
可以分到什么?
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于婚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若其婚后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了管理,投入了劳动,资产的升值部分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利润分红等;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与自然增值的区分为“婚后的抛售行为”)。
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夫妻双方可订立婚内协议,就股权及股权增值进行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离婚时股权或者股权增值分割会涉及到《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诸多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聘请专业律师为财产分割保驾护航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婚前持有的个人股权,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怎么界定?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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