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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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郑先生与妻子刘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郑先生与刘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郑圆圆由女方抚养;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积攒的八十万元存款归女方所有,供女方抚养女儿使用。
离婚后,郑先生从朋友处偶然得知刘琳和姓杨的一名男子再婚,并将女儿改名为杨圆圆。郑先生不希望女儿改姓,于是找到刘琳商量此事,没想到刘琳不经意间说出一句“本来圆圆就姓杨”。郑先生听后,意识到圆圆可能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要求刘琳说清楚。在郑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刘琳承认了圆圆是自己和杨某发生婚外情后生下的孩子。
郑先生得知女儿圆圆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后,十分愤怒,当即向刘琳提出要重新分割八十万元存款。刘琳却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咱们都签了名了,也办完了离婚手续,这笔钱已经不是你的了。郑先生不清楚自己是否可以对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反悔,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郑先生分析道:
首先,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郑先生与刘琳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相关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有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相关约定。因此,本案中,刘琳隐瞒圆圆并非郑先生亲生子女的事实,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郑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八十万元存款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并请求重新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冠领律师提醒郑先生,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刘琳存在欺诈的情况,用以支持郑先生的主张,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郑先生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期限是无法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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