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能否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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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竟在涉诉期间
提供虚假材料将公司注销?
“聪明”用错了地方
可是要付出代价的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谁知没等到纠纷化解,被告之一便在诉讼期间将公司恶意注销,企图“溜之大吉”,可惜他打错了如意算盘,终究逃不过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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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悦(化名)与苏州的A、B、C三家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将三公司诉至福田法院。案件审理期间,A公司为逃避责任,向苏州相关部门申请了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其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相关部门准予了该申请。
本案承办法官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A公司所在地苏州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监局”)发出知会函,说明A公司在涉诉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涉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注销登记。
某市监局随即展开调查。经查,确认了A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对相关涉诉关系人主张债权产生极为不利影响,情节严重。据此,该局决定,待A公司的注销登记被撤销后,对其违法行为进一步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责任
极大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行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
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法官说法
一、行政处罚
对于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负有在法定期间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公司未清算便办理注销或欺诈注销的情形大量存在。对此,债权人有权主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负有清算义务而不履行,其直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故追究承诺人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恶意违法注销本质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影响到诉讼主体确定的问题,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更影响到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予以严肃处理,从而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彰显法律尊严。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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