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已成年,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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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唐某与黄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小唐成年后读大学期间,黄某却拒绝支付该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于是唐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向唐某支付女儿小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10850元,驳回了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子女成年后,是否还能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可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又根据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该《离婚协议》在签署时黄某与唐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该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其次,《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只是双方对“完成学业”的理解出现偏差,黄某认为“完成学业”即女儿年满18周岁高中毕业,而唐某则认为“完成学业”是指大学毕业,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就本案案例来说,小唐虽然已成年,但是仍在校,并无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且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现状,接受大学教育属于合乎情理的选择,且也在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小唐进入大学学习并不超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完成学业”范围,黄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小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最后,双方的《离婚协议》中仅约定了“教育费、医疗费”,并未对“生活费”进行约定,因此唐某针对“生活费”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支付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依据,不属于黄某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不属于约定义务,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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