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流产,女方可以主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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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王阳(化名)和李月(化名)因在同一家工厂打工而相识,一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7月,李月在工作时突然腹痛难耐,被同事送到医院检查是宫外孕,李月在医生的建议下接受了手术,并花去医药费和营养费6000多元。
两个月后,李月发现王阳与工厂的另一位女性有染,后又发现其多次与该女性约会,李月伤心至极,决意和王阳分手。
2017年年底,李月到医院检查身体,被确诊为患严重肾病。李月回想其和王阳同居期间的种种,想到宫外孕手术和王阳出轨对自己的伤害,李月便决定找到王阳,要求其承担医药费6000多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李月能够向王阳索赔吗】
在我国,法律既不禁止非婚同居,也不提倡和予以法律保护。
上述案件中,李月和王阳属自由恋爱、情到深处同居相处,同居期间因人流手术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理应由两人协商处理,可以共同分担,也可以由一方全部分担。虽然王阳在同居期间出轨的行为有悖伦理道德,但双方毕竟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确定夫妻关系,李月不能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考虑到李月患上严重肾病的客观事实,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李月可以向王阳主张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金。
【董律的三言两语】
由于非婚同居非系法律所提倡和保护,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忠诚义务等,对非婚同居双方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董董律师建议:
(一)双方应慎重考虑同居生活关系的建立,了解法律常识。尤其女性更要尊重和爱护自己,保护自己避免受到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
(二)如双方最终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可与另一方协商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金。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患病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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