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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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房子赠与闺女】
李东(化名)与王春(化名)于2014年5月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王春名下的一套房屋归王春所有,由王春继续居住使用;李东名下的房产归女儿李婉婷(化名)所有。双方签订协议后,次日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8年,李婉婷已经成年,李东名下房屋的贷款也已经全部还清,王春便找到李东,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但此时的李东已经再婚,不愿配合。由于离婚协议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过户时间,王春担心女儿的权益因李东的反对再生变故,常常夜不能寐。
【赠与有效,岂容你任意反悔】
离婚协议中夫妻对子女作出的房产赠与,在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应视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本案中,李东与王春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便没有约定变更过户的时间,也不影响房产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由于贷款已经还清,李婉婷已成年,此种情况下,已经具备房屋的变更过户条件,李东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
【董律的三言两语】
双方离婚后,在房屋具备变更过户条件时,一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防止拖延而生变故。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凭生效判决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负有配合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其既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还可能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相关法规: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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