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期间解决合理生理需要受伤,应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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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三急,工作8小时,谁还不喝口水、 不上个厕所呢?24小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怎能不有点工间休息的时间呢?可是,如果职工在上厕所的时候摔伤了、 工间休息时受伤了怎么办呢?认定工伤,这似乎和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认工伤,好像又对劳动者太过苛刻、不近人情。本期我们就来介绍一个工伤认定中的小知识———生理需要。
基本案情
张某系山东省东营市一家公司的职工。某日,张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外出离开办公地点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途中摔伤, 经诊断为脚骨骨折、皮肤挫裂伤。事发后,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张某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工伤。公司不服,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 “因工作原因”受伤,遂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生理需要是劳动权的一部分
为什么上厕所摔伤算工伤呢?这是因为,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
其中直接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本职工作或单位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
至于间接工作原因,则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 (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 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也许有人会认为,生理需要明明是“个人私事”。其实这是片面的理解。事实上,生理需要是劳动权的一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的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从事上厕所、打水、吃饭、工间休息、通风等事项, 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条件,关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所以不能将这些行为单纯理解为是 “个人私事”。反之, 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要,劳动者就无法维持正常生理代谢、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
因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时受到伤害的, 构成了因 “间接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受到保护。
如何定义合理的生理需要?
凡事有度,关于生理需要的“度”该如何把握呢?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 工伤认定中的生理需要因素主要有饮食、 环境、 卫生、 休息等类型, 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就餐、 饮水、 通风、 取暖、 降温、 上厕所、 洗澡、 工间休息等行为。
从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角度分析,劳动者的这些生理需要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须是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要素紧密相关联的。比如,作为一个正常人,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要,但如果上厕所时间长达数小时, 则明显不合理, 工伤认定中应该予以排除(可参照本期案例:员工上厕所时间超长被解雇,法院:确实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高院再审))。
再如,工间用餐是必要的生理需要, 是为了维护好的工作状态, 而工间饮酒, 不仅不是维持劳动者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维持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条件,而且还会影响甚至破坏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就不是必要的生理需要, 工伤认定中应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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