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可以要求公司还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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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如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上后果由公司承受。那么,在民间借贷中,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但随后用于个人用途,与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是否有区别;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偿还。目前,司法解释对于此类问题,已有明确的规定。
1.用于个人使用,出借人可要求法定代表人还款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定代表人由于可以代表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即使不加盖公司公章,原则上也具有效力。在借款到达公司银行账户上后,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个人向公司款、奖金等名义将该笔借款全部或部分转移到个人银行账户,以用于个人用途。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除要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还款外,还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上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在向出借人偿还完毕债务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出借人可要求公司还款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则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公司性质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因为有不良记录,不满足银行内部风控等原因,也存在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对外借款的,此种情况下,和上述原则相似,都是了,名义上对外借款的人需要承担相应还款责任或违约责任外,出借人还有权要求实际捐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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