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办公室恋情被开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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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因办公室恋情被开除,要求公司赔偿
自2008年起,刘某入职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后被安排至眉山分公司即海思科制药(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
2020年10月14日,公司员工刘某等人联名举报,刘某与陈某有办公室恋情,公然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影响他人办公。
10月19日,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理由为根据公司《向日葵助长手册》第八项、奖惩管理惩戒类别第4条“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记大过处分,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给予刘习超记大过处分。
10月19日,公司工会对公司告知函发出反馈函,同意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因不服该决定,刘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请求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在此仅概述二审判决内容关于因恋情被开除是否合理部分的内容。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2020年3月,刘某妻子登陆刘某微信号,将刘某和陈某的聊天记录发至公司微信群内。因某员工与陈某名字相似,刘某妻子误将该员工认错,后刘某妻子向被认错的员工道歉。
2、2020年4月,刘某对其上司承认其与陈某存在婚外行为,并曾提出请假。
3、2020年8月,陈某丈夫得知后在公司门口与陈某吵架,并扬言要与刘某对质。
4、2020年10月,员工刘某甲撞见刘某和陈某在车间有不当行为,随后刘某甲和其丈夫与刘某、陈某发生争执,陈建其余员工也参与其中。
法院判决如下:
1、公司员工手册《向日葵助长手册》经公司工会同意,且通过OA 系统向员工进行公示,因此,该手册应对全体员工具有拘束力,员工应按照手册内容规范自己的行为。
2、《向日葵助长手册》与奖惩管理制度中均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与陈某存在婚外情,在其妻子公告于公司微信群,且陈某丈夫来公司找刘某,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刘某与陈某仍在公司内部开展婚外恋,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刘某与陈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一次你,应视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前通知工会,且工会已经明确不表示异议,随后公司才向刘某发出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形式合法。
综上,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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