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签订买卖合同与出具对账单非同一人应由谁偿还货款?

米粒4个月前 (12-17)普法百科300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签订买卖合同与出具对账单非同一人应由谁偿还货款?的观点吧。

签订买卖合同与出具对账单非同一人应由谁偿还货款?

01、基本案情


聪宇(A)公司诉称,图腾(B)公司与品诚(C)公司因经营需要共同向A公司购买鞋材,并由B公司于2018年3月9日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送货,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按时支付货款,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0.05%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后A公司根据B公司和C公司要求,依约将鞋材送货到B公司和C公司的所在地,B公司和C公司予以验收。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在2018年5月9日、6月2日、6月21日多次对账,B公司和C公司确认,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尚欠A公司货款504867.5元,在送货单及对账单上均签字确认,后B公司和C公司退回部分材料,价值91607.5元。A公司同意退货,但B公司和C公司拒绝支付其余材料款413260元。

经了解黄某系B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2018年10月13日,A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向黄某催讨本案货款,双方发生争执,派出所对此进行调停,未果。

A公司认为,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购买鞋材并结欠货款,事实清楚,B公司和C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C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黄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某系B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应当对本案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A公司故起诉至法院。

02、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8年3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B公司作为购货方向A公司购买鞋材,但该合同并未对货物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作出约定,A公司应进一步举证其已依约交货或双方已对货款结算,但本案所有送货单据、对账单、欠条均无B公司盖章确认,且A公司亦无证据证实送货单据上的签收人系B公司员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A公司主张,B公司及C公司系本案货物的共同购买人,但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双方二次结算货款均系C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条交A公司收执,B公司未加该公章亦无其员工签字确认,难以认定B公司及C公司存在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故本案的购买人应认定为系双方最后一次结算并出具欠条的C公司。

2018年6月2日、2018年6月21日,A公司分别与C公司就2018年3月至5月货款、2018年3月至6月货款进行了结算并由C公司出具欠条盖章确认:2018年3月至5月货款为337955元、2018年3月至6月货款为504867.5元,且C公司对黄某2018年5月9日出具对账单的职务行为没有异议,该对账单、欠条可证实C公司结欠A公司货款504867.5元的事实。

黄某系品诚公司员工,其在对账单上签名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C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黄某应当对C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律师建议


在实务中,存在大量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这种方式符合人们的一般交易习惯。在单次或连续多次的交易后,如果买受人没有支付货款的,一般会向出卖人出具对账单等债权凭证。

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是由买方向卖方书写的债权凭证,是买方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买方出具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凭证足以证明买方承认此债务存在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卖方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卖方,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或者存在书面合同但是出具对账单的又不是同一人,很多公司对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往往是多次甚至长年,在买方未能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卖方一定要求买方出具对账单进行确认,且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只有这样,一旦买方拖欠货款,卖方才能及时有效追偿,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五百一十条、第六五百一十二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对于签订买卖合同与出具对账单非同一人应由谁偿还货款?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59842.html

“签订买卖合同与出具对账单非同一人应由谁偿还货款?” 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