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宝,为严打假货,设定了严格的假货治理体系,某宝与钱某、王某签署的《某宝服务协议》中有相关禁止售假及损失赔偿的约定。
钱某与王某明知其在某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明知某宝网上不允许售假,仍然持续大量在某宝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给某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钱某、王某在某宝公司经营的某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某宝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该约定内容并未加重其中一方的负担,系有效的约定条款。
本案中两被告经刑事判决确定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违反了服务协议的上述约定,构成违约。
正是因为存在着包括本案两被告在内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某宝网上出现假货,使得消费者降低了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了某宝网商誉,而商誉是经济意义上的概念,能够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属性。
因此,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对某宝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看法】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也成为当前商标侵权纠纷的集中爆发领域。尤以普遍存在的造假售假问题最为严重。由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举证的艰难性、技术的复杂性,电商平台自身采取的净化措施就十分重要。
在具体实践中,纵观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以及最高院、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对消费者、品牌商家向网络零售售假商家、网络交易平台主张权利的案件涉及较多,而对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保护指导较少。
实际上,在网络营销模式下,往往是平台中入驻的零售商家售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参与侵权活动,而平台因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而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若平台因此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其主张的权利与损失赔偿金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又该如何认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损失?本案就是某宝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维权案,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无疑会提供重要的司法导向,也能对交易平台与售假商家行为发挥一定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