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拿公司价值较低的财物,公司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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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制度中都规定了:员工盗窃公司财物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予以辞退。
如果员工偷拿的财物价值较低,比如一支笔、一盒酸奶等,可以辞退吗?
处罚过重
被辞退是劳动关系中最严厉的处罚,就价值而言,员工偷拿公司价值较低的财物,违纪情节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解除可能会因处罚过重被判定违法。
以盗窃行为辞退
弱化物品价值,以偷盗行为违反道德准则解除合同,则解除合法。
制度中可以这样规定:员工有任何非法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偷盗行为,无论物品价值,均属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2018)津0116民初84428号
张淑芬(化名)2015年6月入职天津市某酒店从事餐饮部厨房管事员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至2024年6月。
酒店规章制度中规定:
员工盗窃酒店或员工个人财物,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擅自将酒店的财物如餐具、食品、饮料、水果等带出酒店,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全体职工公示。
2018年7月某日,张淑芬私自从酒店带出几个酸奶和桃子,被公司发现后,酒店做出与张淑芬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8年8月,张淑芬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员工主张】
张淑芬诉称:自2015年6月入职酒店,三年来一直尽职尽责、勤勤恳恳,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
2018年7月27日,因身体不适,在厨房高温工作下没有胃口,拿了几个客人剩下的桃子和酸奶当午餐,被管理人员看后大肆谩骂侮辱。
违纪情节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明显违背合理性和适度原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判决酒店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张淑芬的仲裁请求,张淑芬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淑芬拿取公司物品的价值虽有限,但其行为的性质不仅触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
如果私拿价值小的物品的行为被宽容而未严格依照公司制度处罚,那么对公司而言,可能引发公司其他员工争相私拿公司物品的后果,对于张淑芬而言,若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则易至恶积而不可掩。
张淑芬也应通过此次事件深刻反思自身过失,在人生道路上引以为戒。
酒店依据规章制度与张淑芬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向张淑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淑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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