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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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一、准予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性生活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法院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离婚诉讼中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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