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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主观故意?

米粒4个月前 (12-22)普法百科279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主观故意?的观点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主观故意?

跟网友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时候,网友问: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在实践中,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各种情况进行判断,本文分析一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

先明确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构成非吸罪。

在很多案件中,行为人不知道国家金融法律的规定,如何认定具有非吸故意,就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现实中存在很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例如利用合法经营方式掩盖非法吸存的情形。

一般认为,非吸罪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关键词是放任。


如何认定具有非吸主观故意?

每个案件都不尽相同,需要具体分析行为是否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例如有一些人有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因为这一点,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被认定具有非吸的故意。

财务人员也要区别对待,有些财务人员只是做一些后勤类的财务工作,没有接触到核心业务,就不应认定具有吸非故意,例如只是为公司员工日常报销、办公支出、水电费缴纳等。

还有一些财务人员,可能会负责吸收款的收取、返利的支付等工作,甚至有可能会接触到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这些财务人员就比较危险,实践中就会被认定具有非吸的故意。

控方在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时,会收集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等证据,主要用以证明行为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自己不存在非吸的主观故意”。

综上,认定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的地位、作用、职务、工作内容、过往经历等等。


法律意见书能否成为辩解的理由?

很多涉案的公司,在业务开展的时候,都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有的甚至会请明星打广告、专家论证,在案发后,很多行为人都会辩解,由于法律意见书、广告的存在,使得自己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也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此不具有非吸的主观故意。

这样的辩解一般是徒劳的,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第10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


政府部门的意见能否成为辩解的理由?

律师等人员出具的相关意见不能作为辩解的理由,那政府部门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意见、证明之类的,能否成为辩解的理由?

《纪要》第10条规定:“……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

可以看到,如果有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一旦查实就不会作为犯罪处理。


写在最后

行为人主观是怎么样的,不能根据他所讲的来判断,而要分析他所实施的行为。例如一个财务人员,天天处理非法集资的合同,案发后辩解说自己不存在吸存的故意,显然很难成立。对于一个公司的前台人员,控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才能指控她为吸存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作者(杨恩雄律师)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主观故意?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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