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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撞成重伤,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米粒4个月前 (12-22)普法百科320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将人撞成重伤,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观点吧。

将人撞成重伤,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近日,发生在广东广宁县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肇事司机是当地交警某队长的儿子,在将人撞成重伤后逃逸,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我们看下相关情况。


撞人不被起诉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11日晚上8点,梁某某驾车将横过马路的程某某发生碰撞,梁某某驾车逃逸!

当地公安机关在第二天早上找到梁某某,并做了酒精测试,梁某某的血液中没有酒精含量。公安机关认定,梁某某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

被害人程某某经过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为轻伤一级,第二次鉴定是重伤一级。

被害人的丈夫出具了谅解书,检察院梁某某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梁某不予起诉。

在2020年,还在治疗中的被害人程某某,被诊断出白血病,在5月3日去世。



交通肇事的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梁某某将程某某撞成重伤,并且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比较蹊跷的地方是,为什么官方第一次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而第二次鉴定,被害人却构成重伤一级?

有人可能会说:可能是由于病情恶化,导致第二次鉴定的结果是重伤。问题是,事故发生后近7个月后才做第一次鉴定,两次鉴定时间只相隔一个月左右,不应存在被害人病情恶化的因素。


鉴定存在问题

轻伤一级到重伤一级,这跨度也太大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死亡、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常见的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断了双手。

什么是轻伤呢?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部分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例如,一只手的大拇指断了。

轻伤一级到重伤一级,跨度有多大,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笔者举个简单的例子:第一次鉴定,被害人其中一只手断了大拇指,构成轻伤一级,重新鉴定后,鉴定结果是,断了双手,构成重伤一级。

当然了,对于内脏、头颅等损伤,鉴定结果可能会存在偏差,但是,本案的结果跨度实在太大了,至少笔者是无法接受的。


是否可以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不起诉的情形:

1、法定不起诉: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应当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

本案中,广宁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属于第2种,也就是说,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梁某某是否可以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呢?笔者在广州找了个判例,案号是(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77号,被告覃某将他人撞成重伤二级并逃逸,后面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广宁县的案件,肇事司机将人撞成重伤一级,没有自首(只有坦白),却可以不起诉,这个结果值得商榷。

写在最后

本案之所以受到大家关注,还是因为肇事司机的身份比较特殊,他是交警队长的儿子,大家关心的并不是肇事司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是关心司法是否公平、公正。

最后,希望能将相关的疑问调查清楚,不要给我们大广东丢脸。

作者(杨恩雄律师)


对于将人撞成重伤,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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