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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

米粒3个月前 (12-25)问题库210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吧。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

引 言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正常情况下,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应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时其就不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自动终止。但实践中,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往往并不同步,更多的情况是,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需要通过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情况下,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与大家分享相关的裁判规则。


正 文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者开始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二者的规定并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一、 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尽管在2012年经过修订,但该条规定始终未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是由****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由***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从效力等级上讲,《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从发布时间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时间在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时间在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因此,似乎又不能简单地从效力位阶上去判断。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看,各地法院也确实不是简单地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去适用法律的。笔者通过梳理各地案例发现,大致的裁判规则如下:


1.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自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以用人单位发出终止通知书作为前提条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用工关系存续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


2.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裁判标准不一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的判决观点大致范围如下三类:


观点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不考虑其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继续用工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案号:(2018)粤民再100号(广东)

法院认为:在同样性质的用工单位,从事同种性质的劳务,仅以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由,分别认定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符合同类事务同等处理的法律平等原则。况且,如果作出区别对待,将使得用工单位更加倾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反而更难就业,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综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案号:(2019)京民申2197号 (北京)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张林于1955年11月25日出生,于2017年11月21日入职焕然一新公司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林以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为由主张双方间系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案 号:(2019)京01民终902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天士安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天士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解除与曹海斌的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本案起诉前已补正有关程序,故天士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当,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曹海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号:(2017)鄂民申2870号(湖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案号: (2017)浙民申669号 (浙江)

法院认为:耿华先于2014年12月26日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2010)行他字第10号批复“用人单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批复意见只是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者在因工受伤情况下的特别保护,并不能以此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也仅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并不能以此推论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仍然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号:(2019)鲁02民终756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于1965年10月10日出生,其在羽翎珊家公司工作至2015年10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确认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今与羽翎珊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羽翎珊家公司支付其2015年10月11日之后的医疗期工资、二倍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沪0106民初12487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6年10月6日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益仕汇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通知原告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6日终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益仕汇公司支付原告2016年10月6日被退工,不办理退休手续,本人没有退休,没有领取退休金,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济补偿金81,716.80元以及要求被告智明公司支付原告自2011年8月1日到2016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81,716.8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观点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并不自动终止,但用人单位有权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照劳动关系认定


案号: (2019)苏民再99号(江苏)

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案号:(2019)赣民申1162号(江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招用,人民法院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瑞昌公路分局未为陈伦旺缴纳保险金,陈伦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瑞昌公路分局与陈伦旺之间仍是劳动关系。


案号: (2017)黑民再88号 (黑龙江)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规定含义是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不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案号: (2017)闽民再153号(福建)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超龄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观点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


案号:(2016)川民申118号 (四川)

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司法、行政机关针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


1.最高法民一庭: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2015年,******民一庭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院民一庭的该回复意见,等于是否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419号提案提出放宽对家政服务人员年龄范围的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6979号提案建议撤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该建议的回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提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包括①有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保险待遇;②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③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基于现实中复杂的情况,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与之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在该回复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认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利于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其制定并颁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说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适用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注意,也体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解决该问题过程中试图平衡各方利益的努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小 结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正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建字【2019】37号中回复的,该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统一法律适用,依法公平、公正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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