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未经同意强行二次性交,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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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法的私塾(之二)下》,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案例:一名男子下山到理发店找卖淫女,说好把女孩带到山上去发生性关系给400元钱。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到半夜了,女孩不敢下山,于是二人赤身裸体睡在一个被子里。半夜男子醒了,又要发生一次性关系,女孩摸着男子的下身说“你还行吗”,男子说没问题,于是,女孩提出再给400元钱,男子说没钱,女孩便不同意,男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女孩发生了性关系。
张明楷:有学者认为,对这个案件中的男子不能认定为**罪。你们怎么看?
学生:为什么不能认定为**罪?
张明楷:因为女孩是自陷风险。就是说,她自己赤身裸体跟一个男子睡在一个被子里,就是使自己陷入被人强行**的危险状态,不能认定男子构成**罪。
学生:意思是被害人自我答责。
张明楷:对。
学生:与其说被害人自我答责,还不如说男子没有期待可能性。
张明楷:这怎么能说没有期待可能性?
学生:如果说这个刚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都没有期待可能性,那些长时间的单身汉对**罪也都没有期待可能性了。
张明楷:既不要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也不要滥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
学生:这种行为在国外也不可能认定为被害人自我答责。在女权主义影响下,在美国,只要妇女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即使在妇女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妇女说停止男子就必须停止,否则就是**罪。
学生:这个标准也有点不合适。
张明楷:本案中,女孩明确表示反对,不能因为她是卖淫女,也不能因为她与男子赤身裸体睡在一床被子里,就否认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使说被害人自我答责,充其量只能说,她对部分猥亵行为需要自我答责。例如,男子半夜醒来摸她的身体的,不可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但对于**行为来说,她不应当自我答责。当然,我们可以说男子的期待可能性有所减少,但不能说没有期待可能性。如果没有其他减轻处罚的事由,以**罪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也是完全可以被人接受的。
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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