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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品范文9篇

即答编辑4周前 (04-10)普法百科2
摘要:字日期:签字日期:联系人:联系人: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2甲方招标销售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招标销售处理的废旧物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一、废旧物资品名、数量、规格或型号及价格1、品名:;2、数量:;3、规格:以现场堆放招标前乙方现场看货为准(若招标前乙方未到现场看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4、价格:(中标价)。二、交提货地点、方式、期限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订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二手机械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 乙方从甲方处购买________ 压路机壹台,总价_______元整。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后甲方负责调试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剩余货款_______元整付清后方可提车,如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第二条 此车属二手车,无三包服务,甲方可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甲方提供的_______压路机配置为_______发动机,发动机号:_______,出厂编号: _______

第四条 乙方付清全部购车款后才具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若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

二、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终止合同,则定金不再退还,归乙方所有。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其义务,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退还总制作费的千分之一。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5.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联系人: 联系人: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2

甲方招标销售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招标销售处理的废旧物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废旧物资品名、数量、规格或型号及价格

1、品名:;2、数量:;3、规格:以现场堆放招标前乙方现场看货为准(若招标前乙方未到现场看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价格:(中标价)。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期限及费用承担

交提货地点为甲方现场堆放地,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到甲方现场堆放地提货。拆除费、装车费、运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合同正式签定之日起 日内提货完毕(若遇节假日顺延)。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提货。按照招投标要求,乙方已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元,在提货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抵扣乙方应交纳的尾款。若有剩余款,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货完毕。逾期不提货的.,甲方可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未提货完毕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直接扣除;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按照逾期宽限期提货完毕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在撤除、装运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时,不得将不同类别物资故意掺混装运,或以不正当手段在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计量上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并经甲方查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不合法侵占甲方物资价值的3~5倍的违约金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由三元区法院管辖。

2、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三明市三元区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3

甲方(供货方):

乙方(收购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向甲方订购家禽,订购家禽的有关情况如下

备注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二、价格

□固定价格: 元/公斤,合计总价款为 元。

□保护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浮动价格:基准价 元/公斤。收购日当地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当地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三、交货期限、方式

(一)交货期限:

(二)交货方式:

□送货。甲方将所订家禽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所订家禽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四、检疫、验收

(一)检疫、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检疫、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检疫、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检疫、验收地点。

(二)检疫、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检疫验收完毕,乙方对家禽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检疫、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检疫、验收标准:

五、付款方式

(一)收购定金:

乙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甲方。

(二)货款结算:

□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拒绝交付所订家禽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家禽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家禽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付所订家禽的,按逾期交付家禽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家禽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应按收购日当地市场价格交付家禽;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拒收所订家禽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少收所订家禽的,按少收家禽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接收所订家禽,按逾期接收家禽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

4、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支付完货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4

第一条 家具名称(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办公家具)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三条 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买方自提;卖方送货,送货费用由承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及三包期限: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地址、时间:

第七条 定金: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卖方(章): 买方(章): 主办单位(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5

需方:甘肃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供方:兰州卓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长城家园高层住宅楼基础地板采用乙方提供的FSS101砂浆防水剂、FS102砼防水密实剂事宜,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供货地点:

第二条材料质量及验收办法:防水材料应符合《砂浆、砼防水剂》JC474.1999。

JQB.130.20xx、JQB.131.20xx、甘07JS1技术质量标准,乙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甲方在货到4小时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验收,材料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按照计算筏板基础砼2662M,外墙砼493M,外墙粉刷面积812M,实际防水材料掺量

3.2乙方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单价包含了税金等一切费用。

3.3结算方法:甲方人员签字的实际供货量结算单为依据,结算方式:当月按使用量的50%支付货款,其余材料款于年月底付清,最终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天内付清。

3.4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材料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5.1甲方委派俞友权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

5.2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按时向乙方提供材料使用量的计划。甲方保管员魏林联系电话负责向供方要货和验收,他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有效。

第六条乙方责任

6.1乙方委派,联系电话: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6.2负责施工现场关于本产品的的.技术交底和技术指导,提供防水材料在水泥素浆和防水砂浆及商品砼中的整体配合比。

6.3负责材料在商品砼站及施工现场拌合当中的指导、监督、计量工作。配合好现场抽样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4全过程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实现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6.5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有关技术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

6.6签订产品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违约责任

8.1乙方在材料供应、质量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连带经济损失。

8.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3因甲方未按照计划时间提前告知乙方要料计划,所造成的停工待料由甲方自己承担

8.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双方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其它条款

9.1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4双方结清财务手续受合同终止。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20xx年4月15日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日期:20xx年4月19日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6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

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xx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2、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根据上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集资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集资房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同时还带来了集资房的类型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

经我们向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序号咨询对象咨询时间答复

1、上海仲裁委员会

()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25分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事物,之前未处理过。立案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请示领导决定。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xx年7月30日上午9点31分之前未处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提供纸质形式的合同,则必须提供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深圳仲裁委员会

()20xx年7月29日下午4点06分鉴于电子合同是新事物,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现,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进行现场确认,必要时请示领导。

4、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20xx年7月30日下午4点11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方有可能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平台须提供实际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譬如说提供借款的转账凭证)。如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电子签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员会

()20xx年7月30日上午11点12分之前未受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的纠纷,但受理过其他行业的电子合同纠纷。如对方认可电子合同,则仲裁不存在障碍;如对方不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仲裁申请人签署《风险提示》,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事物持保护、支持的态度。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能以书面有形方式展示的电子合同,则立案可能存在障碍,需要领导审批。

从以上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法院对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比较陌生,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仍然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明力上可能会有瑕疵,仲裁委员会、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程序负担加重。

如果是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就是孤证,证明力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凭证、对方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实证明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才会予以立案。完整的证据链能使仲裁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风险。

鉴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同时,考虑到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现行法律上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运用、发展是大势所趋,从提升用户体验的角度考量,建议P2P网贷平台着手考虑采购具有相关资质、得到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视性不足等问题,补足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具体专业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默认?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合同默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双方都签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看下文。

一般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

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7

甲方: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

乙方: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若有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一、经销产品及区域

1.乙方授权甲方经销乙方宣酒绵柔型白酒。

2.乙方授予甲方在合肥市销售宣酒绵柔型白酒的唯一经销商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收到货物后向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2、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负责宣酒绵柔型白酒在合肥市的一切广告宣传费用,并需事先向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广告的图案及文字说明,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阅同意。

3、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每季度向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一次有关当时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并应随时向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类似商品的价格、销售情况和广告资料。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收到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电传代销订单为准发货,运费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货后应立即以电传方式通知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

2、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按装运货物所收到的发票累计总金额付给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佣金,佣金结算按月计,佣金提取比例为发货总金额的30%。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X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五、其他约定事项:

1、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不得向经销地区以外的其他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应当转给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

2、若有买主希望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订购,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经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后可以供货,但须将有关销售确认书副本寄给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并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5%的佣金。

3、若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个月内未能向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提供至少50%的订货,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可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六、代销期限及延长协议:代销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从20xx年11月18日起至20xx年11月17日止,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若一方希望延长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据顶。

甲方:合肥市糖酒批发公司

乙方: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王阳明 代表签字:

20xx年10 月10 日20xx年10 月 10 日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8

转让方:

受让方: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 ,房屋结构为 全框架 ,建筑面积 437.99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 308.42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29.57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商 业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合同签订之时,本房屋为期房,预计现房交付时间为 20xx 年 05 月 28 日,具体交房时间以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时间为准。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的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3 %,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 ±3 %时,甲乙双方按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第三条 价 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出售单价为人民币 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总金额为人民币 肆佰捌拾壹万柒仟捌佰玖拾元整(¥4,817,890.00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1. 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50% 的售房款,计人民币 贰佰肆拾万零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2,408,945.00元);

2. 受让方于现房交付之日起 3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 50% 的售房款,计人民币 贰佰肆拾万零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2,408,945.00元)。

第五条 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受让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转让方对受让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罚金。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天按总金额的 5% 计收罚金。逾期超过 20 天后,即视为受让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前期交纳的购房款人民币 贰佰肆拾万零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2,408,945.00元)作为违约金不退。

第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受让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转让方的过失造成受让方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受让方有权提出退房。

第七条 转让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其他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由转让方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契税及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向国家交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 贰 页,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范文汇编精选篇9

合同编号:119778

立合同时间:X年____月____日

立合同地点:立合同双方:卖方:

村民:

买方:

村民:

买方拟购买卖方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卖方表示同意。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车辆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车辆基本概况:车辆类型,中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

二、车辆出售价格:经双方约定,车辆出售价格为人民币柒万元整,元。此款于合同签字之日一次性用现金付清。

三、车辆交接时间:于合同签字之日,即X年____月____日卖方将车辆交给买方,买方当日将车辆接收并开走。从即日起,买方成为车辆拥有人和所有人。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机动车行驶证同时交给买方。

四、车辆交接后,由买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买方未办理过户或在办理过户时因车辆本身原因或或者其它原因导致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均由买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后果,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元整,元。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沙道观法律服务所存查一份。

立合同双方:

卖方:签名

买方:签名

X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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