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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情况

即答编辑3周前 (04-14)普法百科2

一、有关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情况

  (一)财产险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2、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3、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的定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就是律法在线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有关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情况的相关知识,保险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金融问题,再结合离婚这种法律问题,确实有些难以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法在线,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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