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分类以及各自概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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