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预告性解除等方法解决劳动关系);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其他。
劳动仲裁主体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其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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