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警情有哪些,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有哪些情形
1、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2、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3、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等等。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1、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以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从律师实践看,律师介入是越早越好,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享有的权利、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等等有明确的认识,可以主张与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如实客观陈述事实,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供述的出现。
这一时期的讯问较多,其供述对于今后的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具有非常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的违心虚假供述多发生在这一阶段的非法逼供、诱供过程中,事后改变供述(翻供)又往往因无法证明原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状态下形成的而得不到采纳,造成后期辩护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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